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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规划以及消防设施分布现状

时间:2017-03-01来源:新尚机电关键词:新尚机电浏览量:940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一)消防设施分布现状
  1.项目所在地区消防设施分布(12年单选)
  2.周边工矿企业消防站分布
  3.依托企业的消防现况(改、扩建项目)
  (二)建设项目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主要物料、仓储过程中、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性分析
  (三)消防设施和措施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应纳入消防设施研究范围。
  消防组织:
  城市人民政府消防组织建设的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水灾扑救工作。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上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企业;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